生意购买与商业欺诈

生意购买与商业欺诈

生意购买与商业欺诈

笔者在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曾代理过大量的生意买卖,也接触了为数不少的商业诉讼案件,而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以股份转让为名的商业欺诈:
W先生的在中国国内是一个成功的商业人士,经过努力,终于获得了澳洲的163签证,于2014年初举家登陆澳洲。根据163签证转892永居的要求,申请人必须要寻找一个适合自己的生意进行管理及运营,以求满足移民条件。
登陆不久,他经过朋友介绍,结识了L先生。L先生在墨尔本拥有一家果汁店生意,生意红火。经过多次的接洽,经过反复商议,W先生在反复与L先生确定过生意营业额、投资额要求等细节后,决心对L先生位于市区的一家果汁店公司进行投资。
L先生告诉W先生,在澳洲开设公司很容易,不必像中国一样有注册资金,股份转让也很自由。L先生进一步告诉W先生,如果W先生采用普通的生意买卖方式,那么就必须要过租约转让这一关,而W先生这样的163签证,获得店铺房东的认可是很难的,加之周期很长,还要牵涉律师费等等开支,实在没有必要。在L先生的劝说和建议下,担心麻烦的W先生决定采取股份转让的方式,以避免房东、律师等“麻烦”。在L先生的主持下,W先生与L先生签订了一份由L先生自己起草的股份转让协议,W先生以15万澳币向L先生购买了公司100%的股份。他们两人一同去了L先生会计师处完成了股份转让。W先生成为了果汁公司的股东唯一股东和董事,愉快地接手了果汁店生意。W先生衷心地感谢L先生使他顺利接受了店铺,并且省了几千块的律师费。
但是在随后的经营中,W先生陆续发现公司的资产存在严重问题:公司名下的榨汁设备和冰柜等,从2012年起就已经被全部对外抵押,向银行和金融机构商业贷款,而所贷款项不知所踪。还发现公司还对外亏欠供应商超过5万澳币的货款未还,供应商已经开始联系律师准备起诉追讨债款。随后,W先生又发现该公司已经有近3年没有向税务局报税,亏欠了大量的税款。W先生还收到了房东律师的来信,称W先生在获得公司股份和被任命为董事时完全没有通知房东,已经违反了租约中关于租客公司情势变更必须通知房东的规定,需要尽快将自己的相关资产、商业经验等资料递交给房东,并支付房东为审查所产生的律师费和中介费,否则就以违约为名终止该租约。当W先生联系L先生告知上述事宜希望L先生帮他解决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公司已经是你的了,与我无关,以后有事不要来找我。再来骚扰我我就报警!”
走投无路,W先生才找到了律师,希望能够追讨他的损失,经过仔细分析案件,律师以L先生在公司股份转让时未能尽到公开公示义务为切入口,与L先生进行沟通。而L先生拒不承认且不愿意配合解决事件。案件最后入禀了中级法院,最后案件判决以W先生胜诉而告终。该案件一共花费了约半年多的时间,就律师费一项,就超过了3万元。
笔者提醒各位,在澳洲的所谓商业欺诈,如果只是在公司或生意交割时卖方没有出具需要的信息及文件,很难从刑事角度去界定该案件。有些客户往往会认为股份转让相对与正式的生意购买来说要简单得多,不必经过复杂的买卖协议起草,生意交割和租约转让程序。其实恰恰相反,股份转让其实是原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合并转让给受让方,出让方必须要将公司的财务及资产状况全面向被受让方公开,而受让方也有必要请律师介入,进行全面的收购前尽职调查,并起草股份转让协议。如果公司有商铺租赁的,也需要通知该商铺的房东关于公司人员变动的情况等等。相较于普通的生意买卖,公司股份转让其实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情况,其中涵盖的律师工作更多,法律程序更为复杂。往往股份购买者对于股份买卖的流程并不明确,所以才会导致麻烦的发生。
笔者认为,不论是生意买卖还是股份转让,买卖双方应该需要聘请各自的律师进行操作,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能够由此保障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