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财产都留给自己孩子,对方就分不到了吗?

和西人不同,华人缺乏对身后事的规划,甚至连立遗嘱都觉得晦气。

 

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名存实亡的婚姻,可能已经持续很多年了;或者原本就是二婚,各自有自己前次婚姻的孩子。这种情况下,订遗嘱的不少见,但是都有个共同特点,就是全部留给自己的孩子,尤其时当二婚里面没有和二任配偶共同的新的孩子。很多人觉得这样就避免配偶一方可以白占自己便宜,对自己的孩子有了保障和交代。

 

实际情况是,关于遗嘱继承由各州立法来规范。包括墨尔本所在的维多利亚州在内,各个州和领地的遗嘱继承法都由一条叫FAMILY PROVISION(家庭赡养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即使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把某个直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或者孩子排除在外,法院是可以根据家庭赡养条款将遗产一部分给被排除在外的家庭成员。所以配偶即使被立遗嘱的配偶通过真实有效的遗嘱排除在外,任然可以取得一部分甚至遗产的一半也是常见的。

 

所以如果简单通过立遗嘱方式把自己名下财产给自己孩子是不行的,需要在立遗嘱后,和配偶做协议财产分配,包括订立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BindingFinancial Agreement)或者向法院申请协议执行令(Consent Orders)。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就要向澳洲联邦巡回法院或者澳洲家庭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表明自己和配偶的关系破裂了。

 

即使在立遗嘱人过世前,提出诉讼,在诉讼开始后,未完成前,立遗嘱人过世了,也可以由自己的孩子或者其它亲属继续诉讼。这样一来原来订立的把配偶排除在外的遗嘱就不会受到家庭赡养条款的挑战了。

 

联名共有不动产(JOINT TENENCY REAL PROPERTY

需要注意的是,澳洲的不动产/房产的所有权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联名共有(Joint Tenancy)和按份共有(Tenants-in-common)。

区别在于:前者是不分比列,联名共有;谁生存、谁拥有。所以即使立了遗嘱,因为上述原则,遗嘱人的份额过世后,可以过户给生存方配偶,变成其名下独有的房子。后者按照比例,如果是50%;那产权过世后,作为遗产是可以被继承的。

大多数夫妻在购买房产时,有些过户律师或者过户师(Conveyansor)会问会购买的夫妻,是否选择联名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但是多数情况下,除非购买的夫妻提出,都是默认为联名共有的。

笔者碰到过一件事情,有海外投资人,2个朋友共同购买昆士兰州的房子,结果是因为当地过户律师疏忽,把产权形式写成联名共有;房子交割后,一直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如果早发现向政府申请时可以纠正免除额外的印花税的。结果其中一个产权人过世了,他想把他的份额留给自己妻儿,结果由于上述错误,他死后,自己的份额不属于遗产,可供继承了。

 

欢迎致电垂询,疫情期间,我们律师行就家庭法和遗嘱继承法方面,提供半小时免费电话/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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